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货币资金的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货币资金必须集中由财务室统一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财务室统一核算。其他任何部室未经财务室授权或委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业务和开具各种捐款收入、支出等票据。
第三条 财务室出纳人员负责库存现金的保管,库存现金必须做到账面余额和库存现金相等。
第四条 财务室出纳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几项规定:
(一)不得以收抵支、坐支现金;
(二)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超限额的部分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三)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写明现金用途,报秘书长审批签字,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提取现金;
(四)不准用不符合要求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
(五)交款人向财务交纳现金,会计人员开具收款收据并注明缴款事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收据清点现金入库。制证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款收据的记账联和现金缴款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及时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并签章。
第五条 出纳人员应当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向财务负责人报告;月末,出纳人员应编制“现金余额调节表”。
第六条 财会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现金日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银行账户的设立数量。
第八条 财务室设专人管理银行账户,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九条 空白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签发支票必须凭审签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或请款单作为依据。签发支票,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办理;支票有效图章,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管;签发时,分管图章的人员要同时盖章,才能作为银行付款有效凭证(支票)。严禁在空白支票上预先盖上印鉴。填写错误的作废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并保存。发生支票遗失,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在挂失前已造成损失的,应由丢失支票人负责。
第十条 定期与银行对账,银行对账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属于记账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属于未达账项造成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十一条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逐笔列出未达账项的时间、金额,查明未到原因,及时清理。经过调节后,单位与银行双方账户的存款余额必须相符。如果出现差错,必须通过查阅凭证,查明原因,及时更正。
第十二条 工资应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必须由金融机构出具加盖银行结算章的代发清单,作为支付工资奖金的付款凭证的附件。
第十三条 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分类建立明细账,以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其使用情况应经常进行清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0年11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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